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武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羅琮鏜、陳國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琮鏜 被 告 陳國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276元 ,應繳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8,61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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