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號
- 原告
- 堅伯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遠
- 被告
-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蔡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0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