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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鄧晴馨

  • 當事人
    堅伯威有限公司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堅伯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遠 被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5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28,0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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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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