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楊翊鴻
- 被告
- 吳建忠
- 被告
-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錫墉
- 被告
- 瑞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吳令令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