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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告
宏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娥
被告
李汪鎧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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