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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告
廷氏樂器行即蔡奕廷
被告
搖滾阿明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 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所繳聲請費1000元後(按:原告於起訴前聲請調解,於104年10月1日調解不成立後,於104 年10月14日即提起本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規定,原告已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應予扣抵之),尚應補繳5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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