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鼎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4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