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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告
川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純英
被告
羅亞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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