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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3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士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逸上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53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因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應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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