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9號
- 原告
- 堅伯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遠
- 被告
-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蔡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訂購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該契約書第6條已約定:「來日倘因本契約而爭訟,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兩造應同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業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已因兩造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而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