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告
台灣光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連城
被告
永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6,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4,258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