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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益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萬賜
即被告
曾忠榮
即被告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輝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6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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