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原告
- 陳劉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楊德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程昱菁律師
- 被告
- 玄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文信
- 被告
- 健暘通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嚴金榮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雅涵
- 被告
- 蔡定諺
- 被告
- 林信維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王清白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又勻律師
- 被告
- 吳遠鎮
- 被告
- 蔡月卿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包漢銘律師
- 被告
-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裕權
- 被告
- 張錦鐘
- 被告
- 洪國嵩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陳倉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健暘「運通」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通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