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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
日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子
訴訟代理人
林威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劉家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林順發食品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日瑋有限公司      │103年9月28日      │57,588元        │AH0000000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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