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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錦昌
債務人
蘇煒勛(兼蘇遠昇之繼承人)
債務人
蘇煒傑(兼蘇遠昇之繼承人)
債務人
蘇愷琳(兼蘇遠昇之繼承人)
債務人
兼上三人之 高櫻芬(兼蘇遠昇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蘇煒勛(兼蘇遠昇之繼承人)、蘇煒傑(兼蘇遠昇之繼承人)、蘇愷琳(兼蘇遠昇之繼承人)等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遠昇即豐發企業社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櫻芬(兼蘇遠昇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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