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 債權人
- 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厚
- 債務人
- 力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占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参佰柒拾貳萬参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