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羅健銘即東港食堂 債 務 人 羅阿通 一、債務人羅健銘即東港食堂、羅阿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参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連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1月30日起至104年1月 30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二)上開借款本金已於104年1月30日到期,然經聲請人催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健銘即東│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95 │ │ │320000│港食堂、羅│ │ │ │ │ │0元 │阿通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健銘即東│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0000│港食堂、羅│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阿通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