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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債權人
黃萬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碧玹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黃碧玹積欠債權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其利息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黃碧玹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本件訴訟標的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4號於民國104年4月27日終局判決在案。復經調上開卷宗查知債權人於該案確定前業已撤回訴之全部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263條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從而,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黃碧玹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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