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5號債 權 人 濱海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債 務 人 華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靳意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玖仟叁佰元:(一)其中肆拾貳萬壹仟叁佰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壹佰伍拾柒萬捌仟元部分,如附件附表所示日期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