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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債權人
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債務人
東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3日發文命於送達五日內補正,該次函文已於104年8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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