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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債權人
臺灣光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連城
債務人
永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色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有如主文所示之債權尚未清償,並主張債權利息起算日為104年8月19日,但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無法釋明利息起算之法律依據為何,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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