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昌億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 東
- 相對人
- 吳明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叁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19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 │├─┼──────────┼─────────┼──────────┼──────────┼────────┼──┤│01│104年1月3日 │100,000元 │104年4月15日 │104年4月15日 │WG0000000 │ │├─┼──────────┼─────────┼──────────┼──────────┼────────┼──┤│02│104年1月3日 │100,000元 │104年2月15日 │104年2月15日 │WG0000000 │ │├─┼──────────┼─────────┼──────────┼──────────┼────────┼──┤│03│104年1月3日 │100,000元 │104年3月15日 │104年3月15日 │WG0000000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