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7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峪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慧佳
- 相對人
- 朱炳中
- 相對人
- 王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