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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

聲請人
鼎益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仲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其法定代理人鍾雨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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