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鼎益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聲 請 人 鼎益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仲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其法定代理人鍾雨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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