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
- 聲請人
- 鼎益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仲揚
- 相對人
- 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雨樵
- 相對人
- 羅吉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 │├─┼──────────┼─────────┼──────────┼──────────┼────────┼──┤│01│102年9月18日 │500,000元 │103年2月18日 │103年2月18日 │TH0000000 │ │├─┼──────────┼─────────┼──────────┼──────────┼────────┼──┤│02│102年10月16日 │200,000元 │103年3月16日 │103年3月16日 │TH0000000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