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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號

原告
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續輝
被告
成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温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25日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內所載送達處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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