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號
- 原告
- 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續輝
- 被告
- 成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温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25日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內所載送達處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