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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原告
阮嵩詠
訴訟代理人
陳麗美
訴訟代理人
阮偉雄
被告
遠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原名為遠雄裝潢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設計工程承攬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該合約書第18條已約定:「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兩造應同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本院已因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而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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