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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登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立宜蘭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涵捷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建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萬5,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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