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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

原告
陳裕峯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告
嘉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明
被告
伍材企業社即廖文彬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4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原告就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原告未通知被告伍材企業社即廖文彬進場之正當理由。

(二)被告否認憑證真正、內容真正及支出之必要性項目,原告就憑證之真正、支出之真正及支出之必要性(材料為原與被告合約內容及數量兩者均相同),均應負舉證之責:

⑴混凝土(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9,000元。

⑵鋁門窗材料(藍厚尊)25萬元。

⑶鋁門窗用玻璃(勝元玻璃行)103,896元。

⑷鋁門窗安裝(杜聰文)17,668元。

⑸鋁門窗塞水路(收據為吳進聰,原告表列為杜聰文)1萬4410元。

⑹樓梯鍛造扶手(祐詮五金企業社)228,000元。

⑺樓梯石材(勝大企業社)122,000元。

⑻磁磚(興昱建材行)88萬元。

⑼房間門(裕福企業社)99,700元。

⑽怪手整地(黃萬成)34,0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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