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陳裕峯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嘉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明 被 告 伍材企業社即廖文彬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4日上午9時30分行 言詞辯論。原告就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原告未通知被告伍材企業社即廖文彬進場之正當理由。 (二)被告否認憑證真正、內容真正及支出之必要性項目,原告就憑證之真正、支出之真正及支出之必要性(材料為原與被告合約內容及數量兩者均相同),均應負舉證之責: ⑴混凝土(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9,000元。 ⑵鋁門窗材料(藍厚尊)25萬元。 ⑶鋁門窗用玻璃(勝元玻璃行)103,896元。 ⑷鋁門窗安裝(杜聰文)17,668元。 ⑸鋁門窗塞水路(收據為吳進聰,原告表列為杜聰文)1萬 4410元。 ⑹樓梯鍛造扶手(祐詮五金企業社)228,000元。 ⑺樓梯石材(勝大企業社)122,000元。 ⑻磁磚(興昱建材行)88萬元。 ⑼房間門(裕福企業社)99,700元。 ⑽怪手整地(黃萬成)34,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