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
- 原告
- 陳裕峯
- 訴訟代理人
- 吳慶隆律師
- 被告
- 嘉鎮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明
- 被告
- 伍材企業社即廖文彬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4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原告就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原告未通知被告伍材企業社即廖文彬進場之正當理由。
(二)被告否認憑證真正、內容真正及支出之必要性項目,原告就憑證之真正、支出之真正及支出之必要性(材料為原與被告合約內容及數量兩者均相同),均應負舉證之責:
⑴混凝土(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9,000元。
⑵鋁門窗材料(藍厚尊)25萬元。
⑶鋁門窗用玻璃(勝元玻璃行)103,896元。
⑷鋁門窗安裝(杜聰文)17,668元。
⑸鋁門窗塞水路(收據為吳進聰,原告表列為杜聰文)1萬4410元。
⑹樓梯鍛造扶手(祐詮五金企業社)228,000元。
⑺樓梯石材(勝大企業社)122,000元。
⑻磁磚(興昱建材行)88萬元。
⑼房間門(裕福企業社)99,700元。
⑽怪手整地(黃萬成)34,0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