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麗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 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觀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㈠聲請人是否已毀諾?如是,何時毀諾?聲請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有無連續3個月低於協商或調解成立清償方案應清償金額之情 事?有何不可歸責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存在?並提出相關具體事證。 ㈡承上,聲請狀稱:⑴自民國103年間起聲請人父母李丙寅、 李陳阿英身體相繼出狀況,故聲請人搬回娘家方便照顧雙親,與夫劉文德各自生活互不聯繫;⑵原本聲請人每月可賺到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收入,因景氣不佳致近1年多來平均月收入僅2萬元左右,致聲請人生活捉襟見肘等語。就上述 ⑴部分,請敘明與父母同住且與夫各自生活之事實,與債務能否履行有何關聯?另就上述⑵部分,參諸聲請狀第1頁既 稱聲請人仍為大進企業社職員,請提出自102年9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條或其他實領薪資之單據影本。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㈢聲請人於98年12月21日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載稱每月收入僅18,000元,且每月尚須支出父母及兩名子女共4人之扶養費,尚能依協商償還債務多年迄今;反觀本 件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所獲工資為2萬元,且已毋須負擔子女 扶養費,且現須負擔父母扶養費各1,500元(合計3,000元),顯較98年間前置協商時陳報每月扶養父母支出費用8,000 元、2萬元(合計28,000元)為少,聲請人經濟狀況似較98 年間為佳,何以反而難以清償債務?此外,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分擔李丙寅、李陳阿英扶養費用之義務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如有,請一併陳報其等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㈣提出宜蘭縣宜蘭市○○段00號地號土地、同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宜蘭縣壯圍鄉○○路000號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車號00-0000號車輛行照影本。又上揭中山路建物於98年12月11日尚登記在聲請人名下,此觀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時所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即明,並請詳述該建物何時因何原因(有償或無償?)移轉登記至他人名下?及據實說明該中山路建物現在實際上係何人所有?如有相關契約單據(例如買賣或贈與契約書影本)請一併提出。 ㈤提出劉文德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又大進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顯示劉文德、聲請人分別為該社負責人、合夥人,請敘明聲請人出資若干?占總資本額之百分比多少?有無其他隱名合夥人?在大進企業社實際負責業務內容及職銜為何?大進企業社自102年迄今歷年損益情形?就分配損益 之成數,聲請人與其他合夥人有無特別約定?聲請狀稱聲請人已與劉文德互不聯繫,則大進企業社之業務如何推展?請均詳予解釋並附相關證據資料。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劉文德、李陳阿英、李丙寅、大進企業社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年10月1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 日前之交易明細)。 ㈧聲請人、李陳阿英、李丙寅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㈨聲請人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㈩劉文德、李陳阿英、李丙寅、大進企業社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於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