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麗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觀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聲請人是否已毀諾?如是,何時毀諾?聲請人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有
無連續3個月低於協商或調解成立清償方案應清償金額之情
事?有何不可歸責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存在?並提出相
關具體事證。
㈡承上,聲請狀稱:⑴自民國103年間起聲請人父母李丙寅、
李陳阿英身體相繼出狀況,故聲請人搬回娘家方便照顧雙親
,與夫劉文德各自生活互不聯繫;⑵原本聲請人每月可賺到
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收入,因景氣不佳致近1年多來平均
月收入僅2萬元左右,致聲請人生活捉襟見肘等語。就上述
⑴部分,請敘明與父母同住且與夫各自生活之事實,與債務
能否履行有何關聯?另就上述⑵部分,參諸聲請狀第1頁既
稱聲請人仍為大進企業社職員,請提出自102年9月起迄今每
月薪資條或其他實領薪資之單據影本。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
收入,並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㈢聲請人於98年12月21日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
書載稱每月收入僅18,000元,且每月尚須支出父母及兩名子
女共4人之扶養費,尚能依協商償還債務多年迄今;反觀本
件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所獲工資為2萬元,且已毋須負擔子女
扶養費,且現須負擔父母扶養費各1,500元(合計3,000元)
,顯較98年間前置協商時陳報每月扶養父母支出費用8,000
元、2萬元(合計28,000元)為少,聲請人經濟狀況似較98
年間為佳,何以反而難以清償債務?此外,是否尚有其他依
法應分擔李丙寅、李陳阿英扶養費用之義務人(例如聲請人
之兄弟姊妹)?如有,請一併陳報其等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
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
記事欄。
㈣提出宜蘭縣宜蘭市○○段00號地號土地、同市○○路0段000
巷00弄0號5樓、宜蘭縣壯圍鄉○○路000號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車號00-
0000號車輛行照影本。又上揭中山路建物於98年12月11日尚
登記在聲請人名下,此觀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時所提出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即明,並請詳述該建物何時因何原因(有償或
無償?)移轉登記至他人名下?及據實說明該中山路建物現
在實際上係何人所有?如有相關契約單據(例如買賣或贈與
契約書影本)請一併提出。
㈤提出劉文德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又大進企業社
商業登記資料顯示劉文德、聲請人分別為該社負責人、合夥
人,請敘明聲請人出資若干?占總資本額之百分比多少?有
無其他隱名合夥人?在大進企業社實際負責業務內容及職銜
為何?大進企業社自102年迄今歷年損益情形?就分配損益
之成數,聲請人與其他合夥人有無特別約定?聲請狀稱聲請
人已與劉文德互不聯繫,則大進企業社之業務如何推展?請
均詳予解釋並附相關證據資料。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㈦聲請人、劉文德、李陳阿英、李丙寅、大進企業社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
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年10月1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
日前之交易明細)。
㈧聲請人、李陳阿英、李丙寅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㈨聲請人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㈩劉文德、李陳阿英、李丙寅、大進企業社之最新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於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
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
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