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眾祐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珊 被 告 祐潔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新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20,3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