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堅伯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遠 被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5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28,0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