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9號
- 原告
- 林成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弘律師
- 被告
- 林成文
- 被告
- 林成智
- 被告
- 林文龍
- 被告
- 精工瓦斯器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棟
- 訴訟代理人
- 林昭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7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