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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告
林成忠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被告
林成文
被告
林成智
被告
林文龍
被告
精工瓦斯器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棟
訴訟代理人
林昭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7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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