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8號
- 原告
-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隆吉
- 訴訟代理人
- 林興富
- 被告
- 展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添福
- 被告
- 正弘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德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1,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