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中衛領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潭玉 被 告 邱育輝 運昌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訴訟代理人 何萬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1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