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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告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行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素珠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供其請求移轉土地持分之市值資料,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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