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號
- 原告
-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行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素珠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供其請求移轉土地持分之市值資料,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素珠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供其請求移轉土地持分之市值資料,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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