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號
- 原告
- 白玉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鐘
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增裕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2,724
元,應繳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