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增裕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2,724 元,應繳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