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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告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增裕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2,724

元,應繳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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