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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
林增裕
被上訴人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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