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劉家祥
- 當事人林增裕、白玉山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號上 訴 人 林增裕 被上訴人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9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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