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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劉家祥

  • 當事人
    林增裕白玉山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號上 訴 人  林增裕 被上訴人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9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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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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