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林增裕
- 被上訴人
- 白玉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