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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告
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朱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律師
被告
松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文芳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105年8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就原告105年5月23日附表所列項次1、2部分是否均已交貨及安裝之履行情形為確認,並就原告主張已完工尚未安裝而得於扣除未投入費用後請求所列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表示意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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