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隆吉
- 訴訟代理人
- 林興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弘塑膠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1661元(955,645+436,016=1,391,66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