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弘塑膠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1661元(955,645+436,016=1,391,66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