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3號
- 上訴人
- 林張秀娥
- 被上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選字第3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選舉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