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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3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翠華張軒豪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3號

上訴人
林張秀娥
被上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選字第3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選舉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張軒豪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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