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 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 告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99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4,800元, 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445,048元,尚應補繳279,7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