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原告
- 磊原生化有限公司即磊元基礎材料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俊榮
- 原告
- 黃淑娟
- 被告
- 黃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