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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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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俊榮
原告
黃淑娟
被告
黃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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