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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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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俊榮
原告
黃淑娟
被告
黃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0日(加計寄存送達10日期間)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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