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原告
- 磊原生化有限公司即磊元基礎材料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俊榮
- 原告
- 黃淑娟
- 被告
- 黃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0日(加計寄存送達10日期間)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