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蘇錦秀

  • 當事人
    周益弘蔡萬賜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益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萬賜 曾忠榮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輝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周益弘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邱美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