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益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萬賜 曾忠榮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輝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周益弘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