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益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萬賜
- 即被告
- 曾忠榮
- 即被告
-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輝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周益弘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