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益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萬賜
- 即被告
- 曾忠榮
- 即被告
-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輝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6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