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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告
陳劉秀美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被告
玄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文信
被告
健暘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嚴金榮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蔡雅涵
被告
蔡定諺
被告
林信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又勻律師
被告
吳遠鎮
被告
蔡月卿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裕權
被告
張錦鐘
被告
洪國嵩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健暘「運通」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通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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