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號聲 請 人 富鼎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薇馨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馬竹君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1 │黃書泰 │玉山銀行羅東分行 │空白 │104年3月10日 │91,118元 │AK391119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