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9號聲 請 人 文鹿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敬 代 理 人 徐嘉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麗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文鹿輪胎有限公司 │103年6月4日 │39,800元 │FS0419049 │ │ │1 │有限公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