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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張軒豪

  • 當事人
    文鹿輪胎有限公司徐嘉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9號聲 請 人 文鹿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敬 代 理 人 徐嘉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麗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文鹿輪胎有限公司 │103年6月4日 │39,800元 │FS0419049 │ │ │1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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