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9號
- 聲請人
- 文鹿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敬
- 代理人
- 徐嘉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文鹿輪胎有限公司 │103年6月4日 │39,800元 │FS0419049 │ │ │1 │有限公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