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2號
- 聲請人
- 合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民國) │(新臺幣)│ │├─┼──────┼──────┼─────┼──────┼─────┼─────┤│1 │財團法人人智│兆豐國際商業│合青企業有│103年9月10日│17,975元 │DF0000000 ││ │學教育基金會│銀行羅東分行│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