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佑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3,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3,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